【案情】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體迅猛發(fā)展,互聯網上有大量可以直接獲取的照片、手機壁紙、卡通形象等,這些可以隨意下載的圖片、音視頻能隨意使用嗎?近日,硯山縣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文山某公司在其經營的公眾號發(fā)表文章時,使用了廈門某公司在國家版權局登記的一份美術作品。廈門某公司發(fā)現后,起訴至硯山縣人民法院,要求文山某公司進行賠償。
文山某公司認為,該美術作品是在網絡上公開發(fā)表的,未提示不可使用,且該公司的公眾號并非營利性質,純屬分享作品。通過法官釋法,文山某公司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侵權,自愿賠償廈門某公司損失。廈門某公司撤回起訴。
硯山縣人民法院自2021年集中管轄文山州知識產權案件以來,已受理300余件侵犯知識產權類案件,其中大多數侵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構成侵權。
【釋法】
法官指出,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并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即使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只不過其承擔的侵權責任相對較輕。而主觀上有過錯的行為人,除了要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等侵權責任外,往往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應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不足五萬元的,可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賠償。賠償數額還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朱光清)